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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2018-05-04青海民族文化网原文地址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厅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2015〕6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省人民政府授权由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管理的国有资产企业中由厅党组任命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长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活力;

(二)坚持企业经营业绩与宏观经济形势相结合,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

(三)坚持企业经营者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突出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管理。既要发挥企业工资的激励功能,又要抑制工资增长的盲目攀比和过高的增资行为。

第二章    薪酬结构与薪酬水平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以上年度省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平均不超过0.75倍,合理拉开差距。

第六条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从业人员规模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1.5。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

第七条    3年为企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薪酬收入为负责人一个业绩考核任期。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三年的年薪总水平之和(任期内基本年薪和任期内绩效年薪)×3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1。

第三章    薪酬支付与管理

第八条    基本年薪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

第九条    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兑现。

年度考核为不胜任的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经济效益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十条    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一次性兑现。

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按照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及贡献发放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一条    建立薪酬追索和扣回制度。对已经领取任期内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企业负责人,经审计发现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兼职取薪。企业负责人在下属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动调离企业的,自厅党组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和享受福利待遇,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十四条    规范财务制度。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档案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四章    福利性待遇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国家和青海省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及公务用车补贴等等福利性待遇的,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企业责任人的上年度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确定,本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个人缴费基数按照企业负责人上年度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确定,本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应与职工同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费基数按照企业负责人上年度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确定,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青海省西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完善行政监督检查制度。厅人事处会同财务处、机关党委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将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公开披露审核确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省文化新闻出版厅每年将审核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在本单位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新闻出版厅负责解释。

 

来源:青海民族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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